主题:今天上午去业委会查阅会议表决用章记录的奇闻
- 发表于2014-02-21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为奇数,连选可以连任,因故离任的,由业主大会选举补充。”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其他有关资料。
业委会某领导违反了上述法规,请辞职下台向全体业主谢罪!
应业委会某领导的答复,业主可以查阅会议表决用章记录,今天上午李东升等业主去业委会查阅会议表决用章记录,秘书郭某值班,某领导不在,业主要求出示关于2013年12月18日业委会发布的紧急公告、2013年12月20日业委会发布的授权委托书的业委会委员会议表决记录与《印章使用申请表》,经秘书请示某领导,秘书拿出2013年12月18日业委会发布的紧急公告的原件,但拿不出2013年12月20日业委会发布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更拿不出相关的业委会委员会议表决记录与《印章使用申请表》。
经电话联系,某领导表示:相关的业委会委员会议表决记录是委员们网上投票表决的,业主再问几人同意几人反对,她说记不清了,她还说2013年12月20日业委会发布的授权委托书在社区领导那里,经业主核实无此事。
中午时,业主与某领导再次电话沟通,某领导表示:业委会辞职四人剩下七人,这七个人中有四人签字一切用章都生效,业主表示:长春明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委会由11人组成,已经依法备案,根据相关法规,有委员辞职或丧失委员身份要及时补选并及时去管理部门备案,辞职或丧失委员身份人数达到一半以上,业委会解散重选,业委会现剩下七人,没有及时补选是其自身责任,但委员总人数仍以11人为准,这是法定备案人数,也是长春明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严格规定的。
按照《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11人的二分之一以上就是六人,按照“长春明珠业主委员会《印 章 使 用 与 管 理 规 定》第三条印章由业委会秘书和财务专人保管。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主任核准,业委会2/3委员同意 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11人的2/3就是七人。
李东升在业委会电话联系了其他部分委员,均表示对此不知情,没签过字。
中午时候,双方再次发生激烈电话争吵,某领导表示:就因为你李东升去领业主找子女入学的事,我们业委会才不能管这事的,李东升表示:我们维护我们的权利,与你没有关系,你也不要破坏捣乱。
某领导来到一个小饭店找到李东升等业主称:刘淑珍金善玉两名委员都在外地授权委托她一切表决代为签字,现在有四个人签字就够了,业主表示:法律不可违反,当年前任业委会辞职七人超半数也依法解散了,你们现在辞职四人,但委员法定备案总人数仍为11人,按照法律规定11人的二分之一以上就是六人,业委会不能违法。最后不欢而散。
法律不能歪曲,权利不能代表法规,某领导请你遵守法纪,心口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