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3|4|5|下一页
/5页

主题:新国五条之下这些避税方式根本行不通

发表于2013-05-08

“新国五条”明确征收20%交易税,与之前普遍按房屋转让总价1%缴税方式相比,20%的税率大幅拉高了交易成本。赠与、“阴阳”合同、假离婚、打假官司这四类避税招数在网上被疯传。但是,这些招数存在多少风险,又有多少可操作性呢?

发表于2013-05-08

这样避税行不通

“新国五条”明确征收20%交易税,与之前普遍按房屋转让总价1%缴税方式相比,20%的税率大幅拉高了交易成本。赠与、“阴阳”合同、假离婚、打假官司这四类避税招数在网上被疯传。但是,这些招数存在多少风险,又有多少可操作性呢?

发表于2013-05-08

避税方式1

通过赠与避个税仅三种情况下“无偿赠与”不征税

案例:A把房子卖给B,A想通过赠与B的方式避缴20%的个人所得税。A认为,房屋产权赠与时,受赠人即B只涉及3%的契税以及赠与双方各承担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赠与人和受赠人,即A和B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表于2013-05-08

分析:2009年,国家曾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其他情形的房屋赠与都要征收个税。由此可见,房屋交易想通过赠与方式避缴高额的个税是行不通的。

发表于2013-05-08

避税方式2

签“阴阳”合同做低交易价格做低有风险 少缴个税有限

案例:C把房子卖给D,成交总价300万。为减少房屋交易税费,C和D协商把房子交易总价在合同上做低。C和D签房屋转让合同时,把成交总价写成250万元,即所谓明面上的“阳合同”,其余50万元以“装修款”名义写进合同的补充协议内,即双方协商好的“阴合同”,这样一来,卖家C实际收到房款仍然是300万元,而所缴的个税却能省下一笔。

发表于2013-05-08

分析:业内人士介绍说,用“做低成交价格”来回避税费,是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但这个“做低”是有限度的,通常“阳合同”上显示的单价比预估的市场均价低1000元-1500元/平方米之间。如果单价一味做低,很有可能税务部门通不过,仍然按最低基准价计税。所以通过“阴阳合同”操作,少缴的个税有限,报税价格并非以买卖双方意愿而定的。另外,与“阳合同”总房款的差额部分,是买卖双方私下交易的,有一定的风险。

发表于2013-05-08

避税方式3

假装打官司 以房屋作抵押若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将严厉处罚

案例:买方先把房款给卖方,卖方按房款打欠条给买方,以房产做抵押。然后买方以卖方欠款不还起诉到法院,卖方承认欠款,表示无力偿还,愿意以房产抵偿,最后买方拿着法院判决书去房产过户,不论是否限购,都可以过户。

发表于2013-05-08

分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林利介绍,如今法院对民0间0借0贷案件的审理相当严格,由于房款数额一般较大,法院很可能会怀疑素不相识的两人之间为何会有这样的大额欠款。张林利说,如果欠款数额与房产价值正好等同,法院也会认为这是非真实债务,是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务的行为,通常会判欠款无效,并有可能会认为案件名为借贷实为买卖,要求补交税款。这样一来对于买方来说风险极大,一方面很可能房子没拿到手,自己已经支付的房款也要不回来,另一方面,还有可能被认为是虚假诉讼,将会被处以不同程度的严厉处罚。

发表于2013-05-08

避税方式4

买卖双方 分别假离婚再复婚理论上可行 但存巨大伦理风险

案例:第一步,上家离婚,准备出售的房产归于上家男;第二步,下家离婚,房产归于下家男(如果有房产的话);第三步,上家男携房产和下家女结婚,房产共有;第四步,上家男和下家女离婚,房产归下家女,钱归上家男;第五步,各自复婚。

发表于2013-05-08

分析:“从理论上来说是可行的,但现实中,由于牵扯到两对互不相识的夫妻,其间情况太过复杂,很少有人会真的选择这一方式。这在较大程度上违反了传统的道德伦理和社会秩序观念,尤其是夫妻感情会面临巨大风险,不建议采用。”张林利分析总结。

她认为,目前之所以一对夫妻假离婚行得通,是因为这样操作的还是个例,数量较少;但假离婚一般都会在短期内完成整个离婚再复婚的过程,只要出台政策就短期内的复婚案例中的房产过户行为进行严查,那么假离婚也就会成为死局,马上就没有用武之地了。

上一页|1|2|3|4|5|下一页
/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