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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发商售房后,不及时办理产权证,法院判罚12万

发表于2010-06-09
当前,在卖方市场的房产交易中,个别不守规矩、不守法房地产开发商,因违规开发或未办理土地划拨、征地手续,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等原因,房管部门不给办理产 权证。房屋销售后,开发商就以各种借口推迟办证时间,以卸其责。购房户买房后有的几个月、一年、二、三年拿不到产权证,又不知如何维权,只好望房兴叹,无 可奈何。因此,我向你推荐两篇开发商违约必罚的文章。
新华网福州12月25日电(记者郑良)购房者和开发商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如期交房。但由于开发商未及时提供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资料,业主住进新房后 三年多仍然没有领到产权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构成违约,依照约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12万元。
案例一:
2002年6月,黄先生与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商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开方商应在交房之日起365天内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 导致购房者未能在约定期限内领到产权证,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或者由开发商从逾期之日,每日向业主支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订立合同后,黄先生依照约定付清购房款41万元,开发商也如期在2003年1月交房。但由于开发商始终无法提供办理产权证的完整材料,直到今年年初,黄先 生还没有办到产权证。黄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协助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并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办理产权证,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 发商的原因导致业主无法办理产权证,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商在承担协助办证的同时,依照约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12万元。
案例二:
2004年5月18 日《都市快报》“交房90天没拿到三证可获赔”
一文中报导:2001年3月,刘先生在杭州的地段凤起路购买了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期房,价值100万元。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使用之日起 365日内,因开发商的原因不能拿到三证的,开发商赔偿房款5%的经济损失。
房子于2002年3月交付。半年后,刘先生急于出售所购房屋,却因为没有三证而无法转让。时至2003年8月,房子已经交付了一年半,开发商还是回答说: “三证仍在办理中”。
刘先生咨询了律师得知:房地产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协助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产权登记手续,合同中365日的约定与此规定 相矛盾,是无效约定;而去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更是明确规定,除有特殊约定外,期房应在交付90天内办出三证,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当他上诉至法庭后,法院判决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参照高院司法解释并根据合同,开发商赔偿刘先生5万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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