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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发商迟延办理产权证,业主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发表于2010-06-09
问:原中国男篮著名球员、现任中国国家女子青年篮球队主教练孙凤武于1997年4月15日同北京市银投经济开发公司签订住宅销售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以每 平方米6326.5元的价格购买某楼盘房屋一套,目的是进行出租和上市销售以此获取收益。但是合同签订后,他迟迟拿不到产权证。所购买的房屋不能顺利 进行出租和上市销售。孙凤武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销售合同,返还购房款62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元,赔偿装修费用。据悉,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请律师谈一 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自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对于开发商迟延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业 主可依法向其追究违约责任,此类案件也相应的有所增加。 解释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对业主而言,最高院解释的出台,无疑是对业主维权的 一个有力保证,孙凤武的诉讼主张应当可以依据解释得到支持,同时还应当提醒广大购房者的是,在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将开发 商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予以约定,以保证将来出现纠纷时,当法律缺乏相关规定时,可依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  赵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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