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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业主状告讨回违约金

发表于2010-06-09
200636,张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80万元的房屋。合同约定开发商在20061231前办理完房屋产权,并约定 了60日的宽展期。同时约定逾期办理产权的违约金为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三。张先生在交付全额房款后直到200831开发商才将房屋的产权办理 完毕。为此,张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宽展期后延期办理产权的违约金8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开发商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最终法院支持张先生的诉 讼请求,判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从宽展期届满日起至房产证实际办理日止。

 

   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任厚诚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 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因此,开发商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 定向购房人支付迟延办理产权的违约金。

   

   任厚诚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写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尽量避免与开发商签订类似于开发商在宽 展期内无法办理产权,由开发商继续办理,而未约定违约金的条款内容。从而使购房人因此种特殊约定丧失向开发商主张迟延办理产权违约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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