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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逾期办理房产证,番禺华进明苑54位业主集体起诉开发商获赔70余万元

发表于2010-06-09
2003年3月前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新城华进明苑54位业主与广州市番禺区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 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在360日内协助业主办妥房产证。如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逾期办证的,开发商按照 房款5%支付违约金给业主。合同签订后,业主交纳了全部房款,如期收楼了。但是,延至2004年11月,开发商尚未为业主办妥房产证。
2004年11月,上述54位业主委托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并且支付 延迟办证的违约金。虽然业主看到开发商实际上已经走路了,只留下几个人在,诉讼存在很大风险,但是仍然毅然决定委托律师起诉开发商,主要目的是为了取 得房产证。该案于2004年11月24日在番禺区法院立案,该院将该案分由两位法官经办。法院原来排期为2005年1月24日至27日开庭。 但是,开庭前,开发商故意以人数众多为由,提出此案应当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提出管辖异议。番禺区法院驳回其异议,开发商上诉到广州中级人民法 院。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于2005年3月裁定维持番禺区法院裁定。凡是学法律的人士都知道,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开发商故意以此拖延时间 (番禺区开发商的律师都喜欢玩这个法律游戏,其他区律师很少。玩多了,我们专帮业主打官司的律师就习惯了)。
2005年4月,番禺区法院重新组织开庭,总共开了4天庭。开庭时,开发商称法律规定办理房产证是业主的义务,开发商只是协助办理房产证,同时称业主没有 交纳契税,没有提交办理房产证资料,开发商已经具备了大产证,具备了办证条件,延迟办理房产证不是开发商的责任。作为业主的律师,我在庭审中反驳了开发商 的观点,称办理房产证需要开发商与业主双方,各自提交相应的资料。开发商的3号楼确实在2002年已经取得了大产证,但是由于其欠交几百万元供电工程 款,以致无法取得永久用电证明,所以无法办证;至于2号楼,一直到开庭时开发商也没有办妥其大产证。办妥大产证,是办理小产证的前提,所以责任在开发商。 同时,开发商没有通知上述业主提交办证资料和补交一半契税。开发商辩称在2004年11月25日通过在小区张贴通告的形式通知了全体业主,我方予以否认, 称我方主动找到业主要求提交办理房产证资料和交纳一半契税,但是开发商拒收,称凡是打官司的业主,开发商就不帮他办理房产证。
2005年6月,番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或没有办妥大产证,或虽然办妥了大产证,但是没有履行通知业主提交办理房产证所需资料和费用的义务,以致逾 期没有办妥业主的房产证,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并且按照全部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给业 主,承担诉讼费。
开发商为了拖延时间,提起上诉。2005年11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发商除了重复一审理由外,提交了2号楼已经办妥的房产证原 件,已经其为参加诉讼的38位业主办理房产证的递件回执。由于回执上没有公章,我方表示需核实真伪。2005年12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后,判决驳回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判。我方获得完全胜诉。
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评析:本案由于属于集体诉讼,涉案业主多,材料多,头绪多,事情比较复杂,但是由于华进明苑业主维权意识强,业主骨干有奉 献精神,组织得当(每门洞一个楼长,其中一位楼长负责总协调和总负责,律师一般与总负责人联系,总负责人最辛苦),业主意志坚定,所以能坚持到胜利。诉讼 当中,开发商威逼利诱,一方面许诺尽快办证,负担诉讼费,支付少许违约金,诱使业主撤诉,另一方面则称不帮打官司的业主办理房产证,打官司的业主交纳资 料,或者不收,或者不出具盖章的收条。此外,开发商充分利用法律漏洞和法院人少事多办案周期长(主要是中院,但是本案二审出奇的快,感谢经办案件的洪法 官)的特点,从管辖异议、一审、二审,再到即将来临的执行,程序玩到底,意在拖延时间,消磨业主意志。好在业主团结,业主代表(楼长)团结一致,业主 充分信任律师,所以开发商的计谋全部破产,以致本案圆满胜诉。
案件结果评估:通过诉讼,开发商为了避免其他200余位业主加入诉讼,被迫费了很大劲,花了一年时间,业主已经领取了房产证。至于违约金,经协商,开 发商已经支付八成违约金和全部诉讼费,案件终结。其中一位先行起诉的业主,已经得到全部共12万元余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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