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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被延迟办理无法入住 合肥一业主状告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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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房产证被延迟办理无法入住 合肥一业主状告开发商
房天下网友(过客)
发表于
2010-06-09
进微信群讨论
买了一套新房本是件令人高兴的事儿,但章先生却因房产证迟延办理而导致房子无法入住也无法出租,这个损失谁来赔?在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情况下,一怒之下 将其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章先生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4000元。
高兴买房却无房产证
章先生2007年10月到合肥,选中了位于望江西路上某楼盘的一套住房,并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章先生即依约 缴纳了首批购房款,余款办理了按揭贷款,付清了40多万元房款。2008年3月章先生拿到了房子,同时,章先生即按照要求缴纳了办证费、物业费等相关费 用,但一直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违约金过低双方不欢而散
章先生认为, 置业公司却未按约定的时间将房地产证书交付给他,致使原告购买的房屋产权一直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导致其无法入住,也无法将房屋出租获利。置业公司依法应为 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仅为439元,明显过低,远远不能补偿原告的损失,章先生家人多次找到置业公司要求赔偿,但因意见分歧 较大,双方协商无果而不欢而散。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章先生将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合肥大唐置业公司赔偿其逾期办证违约金 10939元(其中合同约定违约金439元,房屋租金损失10500元)、追讨房屋权属证书的交通费及误工费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
两审判定获赔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 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0.1%向 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但在实际中,双方约定的按已付房价款0.1%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明显低于章先生因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迟延办理证书所 造成的损失。但章先生由此要求置业公司支付租金损失10500元,无法律依据且无证据证明,对此不予支持,酌定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数额为4000 元。驳回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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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买房却无房产证
章先生2007年10月到合肥,选中了位于望江西路上某楼盘的一套住房,并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章先生即依约 缴纳了首批购房款,余款办理了按揭贷款,付清了40多万元房款。2008年3月章先生拿到了房子,同时,章先生即按照要求缴纳了办证费、物业费等相关费 用,但一直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违约金过低双方不欢而散
章先生认为, 置业公司却未按约定的时间将房地产证书交付给他,致使原告购买的房屋产权一直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导致其无法入住,也无法将房屋出租获利。置业公司依法应为 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仅为439元,明显过低,远远不能补偿原告的损失,章先生家人多次找到置业公司要求赔偿,但因意见分歧 较大,双方协商无果而不欢而散。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章先生将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合肥大唐置业公司赔偿其逾期办证违约金 10939元(其中合同约定违约金439元,房屋租金损失10500元)、追讨房屋权属证书的交通费及误工费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
两审判定获赔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 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0.1%向 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但在实际中,双方约定的按已付房价款0.1%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明显低于章先生因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迟延办理证书所 造成的损失。但章先生由此要求置业公司支付租金损失10500元,无法律依据且无证据证明,对此不予支持,酌定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数额为4000 元。驳回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