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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产权证未办成开发商要负责

发表于2010-06-09
法官说法:

实际上,有关办理产权证问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里都有具体规定,但却没有规定违约的具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着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 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 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 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此,产权证办不出来开发商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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