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2015年长春供暖收费标准!继续实施“弹性供暖”停热再供热按天收费!
- 发表于2015-10-09
- 发表于2015-10-09
问题都比较实用,谢楼主!
- 发表于2015-10-09
一百哇灯泡,您好!您所发的帖子“2015年长春供暖收费标准!继续实施“弹性供暖”停热再供热按天收费!”已被设置为固顶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 发表于2015-10-09
长春供暖收费标准按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2008〕18号《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执行。
今年还按〔2008〕18号文件执行?29元/平?今年的听证会就这个结果?
近几天,长春气温一直偏低,大家都开始关心是不是能够提前供热?
从长春市公用局了解到,今年,长春供热将根据天气情况,继续实施“弹性供热”,停热再供热按天收费。但就目前的气温情况来说,还不能于近日开始供热。
2015-2016长春“冬季公用服务保障大会”预计将在10月15日前后召开。
地下室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按建筑面积收取!
带阁楼的供暖收费标准,也有明确规定。住宅阁楼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的,按供用热双方认定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
长春供暖收费标准按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2008〕18号《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执行。净高在2.1米以上的全额收费。如果阁楼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住宅地下室的采暖费标准,也是首先看看有没有安装采暖装置。如果安装了,地下室面积(以房屋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购房合同面积为准)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地下室面积不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超过2.20米的按双方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收费,不超过2.20米的按双方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50%收费。地下室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已申请停热中途又想供热费用按天收取
现办理停热手续,但因为去外地又不确定冬季能不能回来,采暖期中又想恢复供热是否可以?
10月15日前,已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不用热并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在供热期间又申请恢复供热的,并具备恢复供热条件的,需从恢复供热之日起缴纳恢复供热后的热费(供热期应缴纳热费总额÷167天×恢复供热后天数),已缴纳的20%基本热费按月扣除,其余退还。对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恢复供热时不允许供热企业向其收取开栓费等各种费用。
去年办理了停栓手续,今年想正常供热,不知是否需要缴纳恢复供热相关费用?
如果不是恶意拖欠供暖费用,被供暖企业断管的,恢复供暖时不收取费用。